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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3.2.2 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 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等标准的规定。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 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和 1.00h。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 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作为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然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然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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